商业租赁“入场费”的性质认定与处置路径
在商业租赁实践中,承租人除了按月支付租金外,往往还需要在签约时一次性缴纳一笔“入场费”(有的合同称为“进场费”“综合管理费”“运营费”等)。这笔费用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但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和去向往往各执一词。
在深圳执业过程中,接触过不少涉及入场费退还的租赁纠纷案件。有的承租人交了十几万入场费,结果开业不到两个月就被物业叫停;有的出租人收了钱却说这是“清场费”,合同到期一概不退。那么,入场费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合同履行完毕、无效、提前解除这几种情况下,法院分别怎么处理?本文结合四个深圳法院的生效判决,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一、什么是“入场费”
所谓“入场费”,通常指出租人在租金之外,要求承租人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的一笔费用,名义上可能是“进场费”“综合管理费”“运营费”“清场费”等。它的常见特征包括:一次性支付、金额较大(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合同通常仅简单约定或者未做约定。
从行业惯例来看,入场费的存在与商业地产的供需关系有关——优质铺位稀缺,承租人为了获得缔约机会愿意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但正是因为这笔钱“名不正言不顺”,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这笔钱的法律性质往往争议很大。
二、入场费的法律性质:三种观点与实务倾向
关于入场费的法律定性,实务中大致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认为入场费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出租人手里有好铺位,利用这个优势额外加一笔费用,但又拿不出对等的服务来支撑。2006年商务部等五部门出台过《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零售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无关的费用,虽然这个文件规范的是零售端,但背后的立法原意和逻辑是一样的——跟实际服务无关的收费,缺乏正当性,应当退还。
第二种思路把它看作租金的一部分。这种观点认为,不管合同里怎么命名这笔钱,本质还是承租人为取得房屋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既然租赁合同整体合法有效,承租人也实际使用了场地,那这笔费用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没有返还的道理。
第三种思路更为折中,也是目前法院裁判中较常采纳的——把入场费认定为整个租赁对价的组成部分,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来折算。这种处理方式尊重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同时也兼顾公平:如果合同顺利走完,入场费已经全部摊销,承租人没有理由要回;但如果合同中途无效或被解除,承租人只享受了一部分权益,那未对应到的部分就属于他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摊、谁来出,就看合同无效或解除的原因落在谁头上。
三、四种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结合上述分析,入场费的处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合同完全履行完毕
如果租赁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入场费。此时入场费作为租赁对价的一部分,已通过合同履行全部摊销完毕,承租人享受了完整的租赁权益,再要求返还缺乏依据。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具体如何处理入场费,还要看两个因素: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入场费的用途(如清场费),且出租人能够证明该费用已实际用于约定用途,那么出租人可以主张不予返还或仅部分返还。
-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入场费的用途,或者出租人无法举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那么入场费应当全额返还给承租人。
(三)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违约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入场费应当按已履行期限折算后返还。具体计算方式:入场费总额÷约定租赁总月数×未履行月数。
例如,入场费11万元,租期36个月,已履行5个月,则应返还:110,000÷36×31≈94,722元。
(四)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违约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入场费不予退还,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按合同约定处理,入场费不予返还。但如果约定的入场费金额明显过高,构成显失公平的,承租人可以主张适当返还。
四、深圳裁判实践:四个典型案例
以下四个案例均来自深圳法院近几年的生效判决,涵盖了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当得利等多种情形,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案例一:许某诉惠州某公司——出租人违约,入场费按租期折算返还
【案号】(2022)粤0306民初31241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
【案情】承租人许某与出租人浩某公司签订《专营许可及租赁合同》,承租酒吧门口约25平方米空地经营便利店,约定租期至2025年4月30日,入场费11万元。承租人装修后仅断断续续经营不到两个月,因物业认定该场地属于消防通道无权经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裁判】法院认定出租人未提供适租场地,构成违约,合同提前解除。关于入场费,法院根据双方已履行合同期限折算,判令出租人返还入场费94,722.22元(110,000÷36×31)。
【要点】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入场费按已履行期限折算返还。这是深圳法院对入场费“按租期摊销”思路的典型体现。
案例二:钟某诉深圳某公司——合同无效,但有约定不退,法院支持
【案号】(2025)粤03民终1436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
【案情】钟某承租某商铺,合同被认定无效。钟某反诉要求返还入场费3万元、租赁保证金和水电押金25,000元等。
【裁判】二审法院认为,入场费和装修管理费的收取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退还,从多年来钟某没有催讨可以看出,费用的收取是基于商业习惯,也是双方之间的合意,故合同解除后钟某再要求返还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即使合同无效,如果双方对入场费“不予退还”有明确合意,且承租人长期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尊重该合意。但这个案例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类推所有合同无效情形。
案例三:刘某诉前海某公司——合同未约定入场费,构成不当得利
【案号】(2024)粤0391民初4510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
【案情】刘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本身并未约定入场费。但签约后出租人告知必须缴纳入场费5万元,刘某在员工指导下支付。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未退该入场费。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该入场费已实际用于合同履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收取入场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返还5万元及利息。
【要点】合同未约定入场费、出租人无法证明费用已实际用于合同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
案例四:蔡某诉林某——合同无效+解除,无法证明费用用途的应返还
【案号】(2023)粤0306民初25679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
【案情】林某承租蔡某的两处物业经营火锅店,支付入场费16.8万元。合同约定“因甲方在清场过程中有较大费用支付,故乙方有入场费用支付给甲方,合同到期或第十四条情况下入场费不能退还”。后因出租人蔡某与产权人存在纠纷,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合同1(商铺)被认定无效,合同2(住宅)因出租人违约解除。
【裁判】法院认为,出租人提交的清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无法充分证实其确已将入场费实际用于清场,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早于合同协商期间。因合同无效及已解除,原告收取该费用缺乏依据,判令返还入场费168,000元。
【要点】即使合同明确约定“入场费不退”,但如果出租人无法举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法院仍可能判令全额返还。
五、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及法律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取得规划许可房屋的合同效力)、第九条(装饰装修损失)
六、实务操作建议
(一)出租人角度
- 合同中务必明确入场费的金额、用途(如“清场费”“转让费”等)和是否退还、退还或者折算比例的条件。
- 保留费用实际支出的凭证(如清场支付记录、原租户退租协议等),以备争议时举证。
- 避免在合同无效(如无证房屋)的情形下收取高额入场费,一旦被认定无效,费用返还风险极高。
(二)承租人角度
- 签约前核实租赁物的合法性(是否有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入场费“打水漂”。
- 尽量将入场费条款写进书面合同,明确金额、用途、退还条件和计算方式。
- 如出租人临时要求缴纳合同未约定的“额外费用”,应保留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该费用事后可主张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 一旦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及时发函催告并固定证据(物业通知、报警回执、沟通记录等),为后续主张返还入场费做准备。
七、常见问题(FAQ)
❓ Q1:入场费和转让费有什么区别?
转让费通常是指承租人从前手承租人处受让租赁权时支付的费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转让对价”,受让人支付后取得承租权。而入场费是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通常与取得缔约机会有关,属于租赁对价的一部分。实务中二者经常被混用,但法律性质和举证要求不同。
❓ Q2:合同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合同终止,入场费都不退”有效吗?
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效,如果出租人无法证明入场费已实际用于约定用途,法院仍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部分返还。参见蔡某诉林某案——合同明确约定“入场费不能退还”,但出租人无法举证费用已实际发生,法院仍判令全额返还。
❓ Q3:合同无效后,入场费一定能全额返还吗?
不一定。如果出租人能够举证证明入场费已实际用于清场、支付原租户补偿等合理用途,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只判令部分返还。但如果出租人无法举证,则应全额返还。参见蔡某诉林某案——出租人提交的清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无法充分证实入场费已实际用于清场,法院判令全额返还 168,000 元。
❓ Q4:因承租人欠租导致合同解除,入场费还能要回来吗?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入场费不予退还,一般按约定处理。但如果约定的入场费金额明显过高,构成显失公平的,承租人可以主张适当返还。
❓ Q5:入场费的返还金额怎么计算?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通常按“入场费总额 ÷ 约定租赁总月数 × 未履行月数”计算。例如,入场费 11 万元,租期 36 个月,已履行 5 个月,应返还:110,000 ÷ 36 × 31 ≈ 94,722 元。参见许某诉惠州某公司案——法院按此公式折算,判令出租人返还 94,722.22 元。
❓ Q6:出租人要求缴纳入场费但没有写进合同,可以不给吗?
可以拒绝。合同未约定的费用,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如果出租人以不提供场地等方式强迫缴纳,承租人缴纳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122 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参见刘某诉前海某公司案——合同未约定入场费,承租人被要求缴纳 5 万元,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全额返还及利息。
❓ Q7:商场收取的“综合管理费”“运营费”是否属于入场费?
需要看费用的实质内容。如果这些费用是按月收取、对应具体服务(如物业管理、运营推广)的,一般不属于入场费。但如果是一笔性的、金额较大、与具体服务无关的费用,即使名称不同,法院也可能将其认定为入场费性质,按入场费的规则处理。
📌 本文由谢曾娜卓律师整理撰写,执业于广东深圳,专注商业租赁纠纷、厂房租赁纠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411853699)。最后更新:2026年5月20日。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案件寻求法律帮助,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