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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电费加价:哪些约定无效,多收的电费能要回来吗?

房屋租赁中的电费加价:哪些约定无效,多收的电费能要回来吗?

2026/4/14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电费纠纷

出租厂房、商铺或写字楼时,电费怎么收,是个默认约定俗成,实际上会产生争议的问题。

很多出租方的逻辑是:我改造了线路,装了变压器,建了电房,管着设备维修,这些成本都要算进来——所以我在电力部门收费基础上再加一点。

而承租方的逻辑是:电费是有国家定价的,你不能在电费里加收其他费用,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双方各执一词。这类纠纷在广东商业租赁案件中出现频率极高,尤其是工业厂区、商业综合体和多租户写字楼场景。

本文结合广东两起真实判决,梳理电费加价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什么时候无效、多收部分能不能追回、物业转供电的损耗举证规则,以及双方如何在合同中合规处理这个问题。

本文作者谢曾娜卓律师执业于广东深圳,专注商业租赁与物业管理纠纷、厂房租赁纠纷(执业证号:14403202411853699),以下内容结合深圳司法实践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核心概念

本文所说的「电费加价」,是指出租人或物业在向承租人收取电费时,收取高于当地电力部门实际执行电价的费用。常见形式有三种:

  • 直接提高单价:合同约定每度电若干元,高于电网公司销售价格
  • 并入其他名目:将「供电设备折旧」「线路损耗」「物业管理费」等单独列项但并入电费账单一并收取
  • 不透明转供:出租人/物业作为转供电主体,未向承租人披露实际电价,自行决定收费标准

核心问题是:这些做法是否触碰了《电力法》关于电价的强制性规定?加收的费用是否合法有效?


处置路径总览

遇到电费加价纠纷,判断逻辑如下:

  1. 先看合同约定:有无明确约定加价金额、加价名目及计算依据
  2. 对照法律强制性规定:《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合同约定高于电网标准电价的,该部分通常无效
  3. 区分是否有合理依据:出租方若主张收取线路损耗、设施折旧,需提供具体证据(如折旧计算表、损耗测量记录等)
  4. 确认追偿范围:超出合法标准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出租人若无法举证损耗,应退还全部差价
  5. 注意诉讼时效与知情问题:如承租人长期知情并持续缴纳,法院可能认定已就该加价达成合意

详细分析

一、电价具有公益性,电费加价条款原则上无效

电力定价不同于一般商品价格。《电力法》将电价管理权明确授予政府主管部门,供电企业无权自行变更,更不允许任何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用电市场秩序,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的电费,该超额部分的约定违反《电力法》第四十四条,通常被认定无效。

无效的后果是:多收的那部分费用,出租方应当退还。


二、案例一:供电设备折旧、损耗等不能并入电费收取

参考案例:(2021)粤民再277号

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高于国家电价的电费标准。出租方抗辩称,其超收的费用实际上包含了「供电设备折旧损耗、公共设施用电损耗、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非单纯的电价差价。

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抗辩。裁判理由是:

  • 出租方既未提供明细,也未能证明上述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依据及分摊规则
  • 将设备折旧、损耗、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并入电价统一收取,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符
  • 双方约定的高于电价标准部分,依法认定无效,超收部分应予退还

这一判决确立了一个核心规则:出租方不能用「费用打包进电费」的方式绕过电价管制。你可以另行收取设施折旧费、损耗分摊费,但不能把它们藏进电费账单里。


三、案例二:共用电力设施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解决,不得加收电费

参考案例:(2025)粤20民终759号

本案明确了更进一步的规则:

  • 电力供应具有公益性,双方约定的电费高于国家电价标准,违反了《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宏观政策,损害电力市场秩序,应认定约定无效
  • 共用电力设施、配套设施和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解决,出租人不得将其加收在电费中

换句话说,出租方改造电房、装变压器是你的事,这部分成本应该在定租金时就算进去,或者单独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而不是事后把它包进每度电的价格里加收。


四、物业转供电损耗: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须退费

实践中有一类特殊情形:物业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统一向电网购电后再向各用电单位分供,这个过程中会产生线路损耗。

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 物业作为转供电单位,加收一定的用电损耗原则上是被允许的
  • 但物业负有举证义务:需证明损耗的存在、损耗原因、损耗金额及其合同明确约定的合理分摊规则
  • 如果物业未能举证,则加收电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将超收部分退还业主

也就是说,转供电损耗不是一句话的事——你说有损耗,你得拿出数据来。


五、例外情形:知情持续缴纳,可能构成合意

有一类裁判观点值得注意:

如果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费时,向其出具了水、电用量表数,收费通知单上附有缴费发票,已经足以表明承租人知晓存在加价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长期未提出异议,持续实际缴纳了加收的费用。

法院认为,承租人的持续给付行为,可以表明其与出租人(物业服务提供方)就支付加收水电费的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据此实际履行,故对承租人事后要求返还加价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承租人来说,这意味着:一旦发现出租方存在电费加价,应当尽早书面提出异议,而不是一边缴费一边等待。沉默可能被解释为默认。


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 合同白纸黑字写了电费单价,承租人签了字,这个约定还能无效吗?

能。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论双方是否签字确认,均不发生法律效力。《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也不能排除其适用。电费约定超出电价标准的部分,依法无效,不因签字而补正。

❓ 多收的电费,追诉期是多久?

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自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合同存续期间持续加收,时效从每次加收之日分别起算,不是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起算。

❓ 出租方说电费里包含了变压器折旧,这算不算合理理由?

不能仅凭口头主张。法院要求出租方对此负举证责任:需提供折旧计算依据、设备购置发票、损耗检测数据及分摊规则等证据。如果出租方无法举证,法院一般不予采信,超收部分仍应退还。出租方可以换一种方式合规处理:在租金或物业费中单独约定设施分摊费用,而不是并入电费。

❓ 物业收取的转供电损耗费,合法吗?

要看有没有充分的举证支持。司法实践允许转供电主体收取合理损耗分摊,但「合理」需要有数据支撑——损耗的存在、损耗原因、损耗金额和分摊规则,物业均应举证。未能举证的,视为无据加收,须退还。

❓ 如果我一直在按合同缴电费,现在还能起诉要求退还吗?

要分两种情况。如果你不知道存在加价(账单不透明),时效从你知道之日起算,一般仍可起诉追回近三年内的超收金额。但如果出租方或物业已经向你出具了用量明细,你能看到超出电价标准的情况却长期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定你已就该加价达成合意,拒绝支持退款请求。所以一旦发现加价,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

❓ 承租人应该怎么收集证据?

主要收集以下材料:(一)每期电费账单或收费凭证,保留用量数字和收费金额;(二)当地同期电力部门公告的销售电价标准(可从国家发改委或省电网公司官网查询);(三)租赁合同中关于电费的约定条款;(四)已发送过书面异议的记录(微信记录、邮件、函件等)。两者差额即为超收金额,举证并不复杂。

❓ 除了要求退还电费,还能主张什么?

可以。除返还超收金额外,承租人还可以主张按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出租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依法可对出租方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不过行政投诉不直接给承租人赔偿,属于两个并行渠道。

❓ 如何在签合同时避免这个问题?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一)电费按当期电力部门执行电价计收,出租方不得额外加价;(二)如出租方需要收取电力设施折旧或损耗费,应单独列项、单独计算,与电费账单分开;(三)出租方每月应向承租人提供用量明细及所依据的电价单价;(四)任何加价须经承租人书面确认方可生效。这四条写进合同,能有效防止事后纠纷。


📌 本文由谢曾娜卓律师整理撰写,执业于广东深圳,专注商业租赁纠纷、厂房租赁纠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411853699)。最后更新:2026年4月14日。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案件寻求法律帮助,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