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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验签异常”,合同还作数吗?——电子证据的证明规则与举证实务

2026/8/20
电子签名电子凭证诉讼举证实务指引证据保全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如今已经渗透到日常的方方面面——签劳动合同、买保险、租房子、开网店,手指一点就“签”完了。但电子签名看不见、摸不着,一旦发生纠纷,“这个签名到底是不是我签的”“这份合同签完之后有没有被改过”,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最近在办理一起深圳地区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电子签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用工单位未提供电子合同的原始载体,与此同时,电子签平台核验显示“签名状态异常”,这份合同还算不算数?签署日期和落款日期对不上,到底以哪一天为准?电子签平台是否可以篡改数据?上述问题看似复杂,其实都指向同一个核心: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如何认定、由谁来举证。

本文先讲清电子签名的技术底子,再拆解“验签异常”的四种情形和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法院一份关于电子签名验签的生效判决,最后给出证据保全和调取材料的完整清单,把这件事一次讲明白。

一、电子签名的技术底子:一张“带防伪的个人印章”

要判断“验签异常”意味着什么,得先知道电子签名是怎么工作的。可以把它理解成一张“带防伪能力的个人印章”——它比纸质印章多一项能力:任何人都能验证这枚印章是否对应某一固定版本的文件,并发现文件签完后有没有被动过。

几个关键概念,直接用通俗易懂的解释对应一下:

  • 哈希值:文件的“数字指纹”。由文件内容计算得出,改一个字符,指纹通常就变了。
  • 私钥:本人控制的“签章私章”。用来对文件摘要生成数字签名,谁控制它决定签名能否算到本人头上。
  • 公钥:公开的“验章工具”。任何人可用它验证签名是否与对应私钥匹配。
  • 数字证书:公钥的“电子身份证”。把公钥、持有人、证书序列号、有效期等信息绑在一起。
  • CA机构:可信的“发证机关”。负责签发、管理证书并保存认证资料,但并非所有电子签约平台都是CA。
  • 可信时间戳:文件上的“时间封条”。证明某个版本在某时已存在,但不能改写实际签署行为发生的时间。

技术流程大致是:系统先对合同PDF算出哈希值;签署人用私钥对这个哈希值生成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说明对应公钥归谁;验签时重新计算当前PDF的哈希值,用公钥验证签名。若一致,通常说明该签名与这一版文件匹配、签后未发生可被发现的改动;若不一致,就要查文件是否不同、签名是否损坏、证书状态是否异常,或核验工具是否不兼容。

因此,验签证明的是“技术链条”是否完整;实名认证、双录视频、操作记录证明的是“签署人的真实意思”。两类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力才强。

二、“签名状态异常”能否推翻合同?四种情形与举证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案涉关键电子合同,通过其对应的电子签名平台显示结果为:“签名状态异常”,可以成为质疑合同真实性、签署真实性或内容完整性的核心反证,但不能只凭这四个字就当然认定合同是伪造的。必须先查清两件事:异常对应的是什么技术原因,以及异常针对的是不是与存证证明完全相同的那份原始文件。

分四种情形看:

  • 存证文件与异常核验文件的哈希值不同——强烈提示“被主张的合同版本”不等于“被存证的版本”,存证证明覆盖不了另一份文件。
  • 哈希值相同,但报告显示内容被改动或签名无效——实质动摇可靠电子签名的基础,公司和平台应作出完整技术说明。
  • 仅有“签名状态异常”网页截图,没有原文件、没有异常代码或正式报告——只能形成合理质疑,通常不足以单独推翻合同。
  • 异常仅因证书现在过期、吊销或软件不兼容——不必然否定历史签署时的有效性,要看签署当时的证书状态与可信时间戳。

举证责任要分层处理:公司若依据合同主张对劳动者不利的约定(如同意解除、同意某条款),应先证明合同真实性、签署事实、签署时有效性及签后内容完整;劳动者应先提交足以形成合理怀疑的初步反证(平台正式异常报告、文件哈希、核验过程、异常代码);此后,原始合同、签约日志、实名核验、证书资料通常由公司或平台掌握,公司应对矛盾作出解释并提供数据。

三、签署日期与落款日期对不上,以哪一天为准?

要严格区分“合同哪一天成立/签署”和“合同约定从哪一天开始适用”。

举例来说,若员工电子签名形成于2月15日,而合同打印件的落款日期是1月28日——若双方于2月15日完成签署,通常只能说明合同在2月15日形成;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条款自1月28日起适用,或确认劳动关系自1月28日开始,但这不能倒推出员工在1月28日已经签署或已经阅知同一版本合同。

普通打印件上的“1月28日”只是文件中的文字,证明力有限;即便有可信时间戳,它通常也只能证明该文件在某时已存在,若签名值、签约日志显示签名在2月15日生成,签署行为仍发生在2月15日。

四、真实案例:验签报告能证明合同真实吗?(肖某诉某保险公司案)

【案号】(2024)沪74民终1801号,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4月30日

【案情】肖某投保人寿险,投保单“被保险人/投保人告知事项”一栏对“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等疾病”勾选“否”,签名处载有“肖某”电子字样签名。后肖某确诊甲状腺疾病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赔。肖某质疑:认证机构出具的是《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而非《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认证机构与保险公司是合作关系、中立性不足;报告无哈希值、检材与双录视频中的签字页面不一致;自己在签字时页面是空白的,签名被“拓印”。

【裁判】法院先梳理电子签名、哈希值、数字证书、CA机构的技术原理,再核查:认证机构具备电子认证与密码资质;报告载明3枚证书的证书主体(肖某、吴某2)、序列号、有效期、状态及身份证信息;结论为“PDF文档在电子签名后未被篡改”。结合双录视频中当事人的言语沟通和动作形态,法院认为技术报告与签约场景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投保单内容未经篡改及签约场景的真实性、完整性。肖某提交的“签名位置比例不一致”“在线验签失败”不足以推翻——在线验签须使用带原始签名验证格式的文件,肖某未证明所验文件与报告验证文件为同一文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验签证明的是“技术链条”,双录、实名认证、操作记录证明的是“真实意思”。签约方仅凭“在线验签失败”或“签名样式差异”质疑,若不能证明所验文件就是原始文件、不能推翻签约场景,难以获得支持。

五、发现“验签异常”后的证据保全步骤

证据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发现异常后建议按顺序做六件事:

  1. 立即保留第一次下载的原始文件。不要打印成PDF、编辑、OCR、压缩后替代原件、重新另存,或用编辑器打开后保存。
  2. 完整录屏平台核验过程。从登录、选文件、提交核验到出结果,画面尽量显示网址、账户、系统时间、文件名、文件哈希和异常原因。
  3. 下载平台出具的正式核验报告。重点保留哈希值、签名值、证书序列号、证书主体、签署时间、核验时间、异常代码和验证结论。
  4. 庭审中应当注意,把不同来源的文件分别比对哈希值。公司提交的打印件、公司提供的PDF、本人从平台下载的PDF,不能笼统称为“同一份合同”。
  5. 保留微信、邮件、短信、平台通知、验证码、入职沟通、考勤和工资记录,印证何时收到合同、何时阅览、是否协商过某个日期版本。
  6. 尽快申请电子数据保全公证,或在仲裁、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平台日志可能因保存规则、系统更新或权限变化而难以复原。

六、可以向平台或法院申请调取哪些材料

  • 原始电子合同、全部版本及各版本哈希值;
  • 文件创建、编辑、发送、阅览、签署、归档、下载和替换的全量审计日志;
  • 实名核验材料、验证码发送和验证记录、登录IP、设备标识及操作时间;
  • 数字证书、证书链、签名值、签署时证书状态及吊销/有效状态记录;
  • 可信时间戳原始令牌及其验证结果;
  • “签名状态异常”的完整错误代码、系统说明和技术解释;
  • 公司及平台管理员的权限配置、操作记录、开户资料和文件管理记录。

主张方式建议:宜主张“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签署时间及签名控制存在具体矛盾,要求提交原始数据并作技术说明”,而不是在缺乏直接证据时直接指控“收买平台”。若电子签平台属于依法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其须妥善保存认证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应尽快申请直接向平台调取原始资料,不要只依赖公司转交的材料。

七、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7、8、13、14、22、2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16条(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95条(电子数据)

八、实务操作建议

(一)签约方(劳动者/投保人)角度

  1. 签署电子合同时,仔细核对版本和条款,签署后第一时间下载并保存原始PDF。
  2. 发现验签异常或日期矛盾,先按本文第五部分固定证据,再谈和解,不要急着协商而错过证据窗口。
  3. 对外发送文件保留本机原件、发送副本;必要时把原始PDF压缩为ZIP传送,最终以哈希值比对判断传输中是否变化。
  4. 不要在没有直接证据时轻易指控CA平台数据有误,主张应聚焦“数据来源、完整性、签署时间和签名控制存在矛盾”。

(二)用人单位/公司角度

  1. 电子签约平台务必选择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并保留实名核验、验证码、登录IP、设备信息等全链路记录。
  2. 签署流程中同步留存双录视频或操作留痕,让“技术报告”与“签约场景”能够互相印证。
  3. 对合同版本做好管理,避免出现签署日期与落款日期矛盾、多版本混用等低级问题。
  4. 遇到对方质疑验签,应主动提交原始文件、证书链、签约日志和平台正式报告,而非只给打印件或截图。

九、常见问题(FAQ)

Q1:微信转发原始PDF会导致“验签异常”吗?

有可能,但不是必然。若把PDF作为普通文件原样转发、二进制内容未变,改名、下载地点或保存时间变化通常不影响验签,两份文件哈希值应相同;若转发前后经历“另存为”、打印再扫描、图片化、OCR、阅读器重新保存或格式转换,内容可能变化而触发异常,此时异常未必指向平台或公司篡改。

Q2:平台验签“失败”,是不是就说明合同是假的?

不是。验签失败的原因很多——文件不是原始载体(打印扫描过)、签名损坏、证书过期吊销、核验工具不兼容等。关键是拿原始文件和正式报告比对,看失败到底指向什么。

Q3:电子签平台会不会和公司串通改数据?

从技术和现实风险看,任何系统都可能出现人员违规、权限滥用、后台补录或数据管理缺陷,但不能仅凭怀疑直接认定“收买平台”。更稳的争点是要求公司证明:签名制作数据由本人专有且签署时仅由本人控制、签后文件未改动、实名核验和操作记录能闭环对应本人。

Q4:签署日期和落款日期不一致,到底算哪天签的?

以实际签署日为准,落款文字不能倒推签署时间。合同自哪天生效可以约定,但“签署”发生在哪天就是哪天,两者要分开。

Q5:从来没签过电子签名,但平台显示签了,怎么办?

先固定证据(录屏、下载报告、保留文件),再核对实名认证、验证码、登录IP、设备信息是否与你本人对应。若这些记录与你无关,则“不是你签的”有较强证明力;申请向平台调取原始数据是关键。

Q6:验签异常的证据要怎么固定才有效?

录屏完整核验过程(含网址、账户、系统时间、文件名、哈希、异常原因)+ 下载正式核验报告 + 保留原始文件并比对哈希。必要时做公证或申请证据保全。

📌 本文由谢曾娜卓律师整理撰写,执业于广东深圳,专注民商事纠纷、商业租赁纠纷、厂房租赁纠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411853699)。最后更新:2026年8月20日。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案件寻求法律帮助,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