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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怎么办?

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怎么办?

2026/3/25
房屋租赁违约腾退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既不交还房屋亦不续租(即“拒不腾退”),出租人应当采取何种法律路径合法收回房屋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出租人应遵循**“及时异议、程序催告、保全取证、司法救济”**的原则。核心步骤包括:

1.检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并明确拒绝续租,防止合同转化为不定期租赁; 2.书面催告腾退,确立承租人恶意占有的时间节点; 3.合法行使自救权或诉讼权,在公证或第三方见证下固定遗留物品证据,并起诉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 延展分析

及时发送《不再续租通知书》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若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而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将转化为不定期租赁。此时,出租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履行合理的通知义务。

具体操作:出租人应在期满前或期满后立即发出《不再续租通知书》,以排除“不定期租赁”的法律推定,确保收回权的即时性。

有效送达《限期搬离催告函》

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的法定附随义务。通过EMS、微信、短信、张贴书面告示等可溯源方式送达《限期搬离催告函》,其法律意义在于:固定承租人违约事实、界定逾期占有使用费的起算点,同时证明出租人已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与宽限义务,为后续自救行为的合理性背书。

合规处置遗留物品

这是实务中最易引发侵权纠纷以及承租人诉讼的环节。 若合同约定“逾期未搬离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但为规避侵权风险,仍建议邀请公证员或基层组织成员现场见证,清点造册并录像,将物品移至他处妥善保管,而非直接丢弃。 如租赁合同未对遗留物品进行约定,出租人对他人物权无处分权。此时应履行清点、保管义务,并再次催告承租人限期领取。因保管产生的仓储、搬运费用,应当积极留存并保留具体支出的发票、支付凭证等内容,在后续诉讼中由承租人承担。

📎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文仅供法律研究,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